第十八条 完善群众举报工作制度。
(一)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拓宽监督渠道,扩大信息来源,逐步建立覆盖面广、反映灵敏的干部监督信息网络。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开设监督网站、接待群众来访等形式,听取广大干部群众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受理群众对违反
《干部任用条例》和在选人用人上高不正之风问题的举报。
(二)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直接受理和查办。署名举报的要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三)上级交办或督办的举报件,要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报告结果,三个月内不能报告的,要说明理由和查核进展情况。对事实不清、没有明确处理意见的调查处理报告,要退回重办。借故拖延或顶着不办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健全党委常委会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
(一)委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当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二)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主要领导成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其他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并要求纠正,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三)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
《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巡视。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必要时可组成巡视组,对下级党委(党组)极其组织(人事)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巡视监督,检查和了解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
《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和申诉,督办严重违反
《干部任用条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研究干部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