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督办法
第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事前报告审查制度
(一)市、(州)、县(市、区)和省直部门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人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1、属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
2、系本级领导班子成员的直系亲属或身边工作人员的;
3、反映有重大问题或者党委(党组)成员意见分歧较大的;
4、三年内曾受到党内严重警告的以上纪律处分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过的;
5、曾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以及被因过免职的;
6、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
审查内容包括:履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等程序情况、推荐、考察的工作程序及结果运用情况,规定的领导指数情况;拟任人选的任职条件和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影响任职的问题。需呈报的材料:党委(党组)拟任免干部的报告、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及考察预告材料、民主推荐结果、领导班子指数及配备情况。
(二)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应当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三)加强组织(人事)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内部监督,对提拔担任市、州、(厅)、县、(处)、乡、(科)级领导干部的,在考察对象确定后发布考察预告过程中,由本级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机构根据掌握的情况,对考察对象是否存在影响任职的问题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认真核查考察预告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并进行考察核实,形成调查结论。必要时可与干部监督机构共同调查核实,确实存在影响任职问题的,不得作为拟人人选。
第十四条 试行特殊岗位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审计制度。掌管资金、物资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拟提拔任用时,可根据需要,结合考察进行任职前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实行派员参加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制度。党委组织部门及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党组(党委),必要时可派员列席下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工作的会议,发现系列问题,及时纠正或暂缓讨论:到会人数未超过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的;应报告审查而未报告审查的;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未暂缓表决的;表决时未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的;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