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六条 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原则的贯彻落实。督查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党管干部原则,任人为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七条 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执行。督查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党政干部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的执行情况,以及破格提拔、越级提拔干部的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 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基本程序的履行
(一)监督履行民主推荐程序。督查民主推荐方式的采用、范围的选定、程序的履行,以及运用民主推荐结果、确定考察对象人选、执行民主推荐责任制的过程与结果。
(二)监督履行考察程序。督查考察标准的制定、工作程序的履行、谈话和征求范围的选定,以及发布考察预告、按规定进行审计、建立考察文书档案、执行考察工作责任制的过程与结果
(三)监督履行酝酿程序。督查按照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范围进行酝酿以及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征求纪检机关意见的过程与结果。
(四)监督履行讨论决定程序。督查讨论决定程序的履行、全委会投票表决制度的执行,以及按照规定报告审查与备案、执行讨论决策责任制的过程与结果。
(五)监督履行任职程序。督查履行有关法律、章程、规定,以及执行任职前公示制度、任职试用期制度、聘任制度的过程与结果。
(六)监督履行依法推荐、提名和协商程序的过程与结果。
第九条 监督检查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的过程与结果。
第十条 监督检查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的过程与结果。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遵守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的过程与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