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精神药品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精神
药品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津药监安[2003]133号)


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精神药品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3]145号)的要求,为了规范我市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打击违规经营、使用精神药品的行为,切实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有效,我市将开展精神药品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行我市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资格认定工作
  由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正在修订中,在重新颁布实施前,我局暂不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的定点资格另做规定,暂不受理新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的认定申请。已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经企业自行申请,并填报《天津市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认定表》后,市药监局以2000年10月前原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文件为确认依据,纳入《天津市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名录》。该名录将按规定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在网上向社会公布。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的资格确认工作自发文之日起至2003年8月31日止。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批发)的资格确认工作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处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零售)的资格确认工作由各分局负责。
  二、专项检查工作时间安排
  (一)自通知下发之日至2003年8月17日,各有关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自查整改。
  各有关单位的自查报告于2003年8月17日前上报。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批发)报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处。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市直属医疗机构、医学院校附属医疗机构报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处。
  (二)2003年8月18日至8月31日为检查阶段。我局将对有关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抽查。
  三、相关单位自查的重点内容
  (一)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情况;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