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基层法律
服务所辅助人员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司[2003]106号)
各区、县(市)司法局,各基层法律服务所:
现将《杭州市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人员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杭州市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人员证管理办法》
2、《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人员登记表》(略)
3、《辅助人员实习考核鉴定表》(略)
4、《辅助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略)
5 《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人员证》样式(略)
杭州市司法局
二00三年八月七日
附件1:
杭州市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人员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人员的管理,维护良好的法律服务秩序,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人员证》(以下简称《辅助人员证》),是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或者与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专职聘用关系的辅助人员,协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 区、县(市)司法局是申领《辅助人员证》的核准机关。区、县(市)司法局核准发证后,应当报杭州市司法局备案。
第四条 申领《辅助人员证》的辅助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
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品行良好;
(三)身体健康;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第五条 申领《辅助人员证》的辅助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人员登记表》;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实习登记的辅助人员,还应提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他法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第六条 申请领证的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初审并提出聘用意见后,报住所地的区、县(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