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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党政工作部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自查抽查。各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检自查,省直党政机关责任制工作办公室半年进行一次抽查,研究解决责任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督促落实。
  四、考核评定
  (一)等次划分。领导班子和部门考核分为:优秀、良好、达标、未达标。各部门均按100分计算,依据得分排序,60分以上为达标部门,在达标部门中按得分数评定优秀和良好,60分以下为未达标部门。
  领导干部考核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
  (二)评价标准。对部门和领导班子责任制的考核评价采用百分制计算方法。主要职能责任为60分;主要共性责任为30分;分管省领导综合评价10分。评价得分相加为各部门的总分。
  (三)考核办法。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增强考核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实行统一考核。责任制考核与公务员考核一并进行,每年统一考核一次,一般在翌年一季度进行。由省直机关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实行票决制。考核评价中能够实行票决制的应实行票决制评价。
  实行民主测评。适当扩大民主评价范围。考核领导干部责任制,应参照民主测评结果进行评价。
  依据统计数据。考核涉及的数据,凡统计部门能够提供的,均采用统计部门的数据。
  五、兑现奖惩
  (一)被评为“优秀”部门的,奖励主要负责人每人5000元,班子其他成员每人4000元;被评为“良好”部门的,奖励主要负责人每人3000元,班子其他成员每人2000元。
  被评为“优秀”部门的,机关在职职工可按平均每人1500元的额度发放奖金;被评为“良好”部门的,可按平均每人1000元的额度发放奖金;被评为达标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在职职工每人按500元发放责任津贴,未达标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在职职工不予发放责任津贴。在发放奖金和津贴时,应结合本部门责任制实施情况适当拉开档次,不搞平均分配。
  (二)把领导干部个人完成责任制情况的考核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结合起来,目标考核“好”等次与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对应,“较好”等次与“称职”等次对应,“一般”等次与“基本称职”对应,“较差”等次与“不称职”对应。对连续三年获“好”等次的,给予晋升一个级别工资的奖励;对评为“不称职”等次的,不兑现当年责任制奖金。
  (三)如果在领导班子建设、选拔任用干部、抓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出了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扣分,具体扣分办法在考核细则中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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