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设在我市国家级开发区、北部新区、重庆大学科技园区、重庆市现代农业开发区和市政府批准的特色工业园区的内外资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或禁止的投资项目外,在2003年至2010年期间,均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国家另有税收优惠政策的,按从优原则执行)。
3.对经市政府确认的重点内外资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或禁止的投资项目外,在2003年至2010年期间,均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
4.在黔江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5个少数民族地区的内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产业和企业外,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凡设在我市少数民族地区的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列举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各种经济成分的内资企业,减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5.对设在我市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和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有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其生产性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条所指的减半期的实际税率为7.5%。
二、办理办法
各区县(市)经委、外经委要认真宣传贯彻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帮助企业认真学习政策,领会精神实质,要督促企业尽快做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申报工作,用好用尽政策。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内外资企业,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及权限及时办理。
对产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难以界定的,由重庆市经委和重庆市外经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予以界定确认并出具确认书,企业将确认书及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及权限及时办理。重庆市经委负责全市内资工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界定确认,重庆市外经委负责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界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