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
《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经投资[2003]162号)
各区县(市)经委(经贸委、计经委)、外经委,有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我市内外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工作,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会议纪要》(2003—125号)的有关要求,市经委、市外经委联合制定了《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惠政策实施意见
根据市委市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委发[2001)26号)的有关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工业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工作,市政府召集市经委、外经委、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并形成了《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会议纪要》(2003—125号)。按照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有关优惠政策
1.对设在我市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工业企业和外资工业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的内资工业企业是指以《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产品和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是指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或限制乙类项目(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投资项目适用国家1997年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投资项目适用国家2002年发布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由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第18号令《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