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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暂定成都石室外语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调整成都石室外语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发布日期:2004年6月10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废止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暂定成都
石室外语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成价函[2003]235号 2003年8月4日)


成都石室外语学校:
  你校关于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按照市物价局、教育局《关于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历教育收费行为的通知》规定,依据你校预算建设投资和生均培养成本的情况,经研究,现将你校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学费:初中、高中,每生每学年12000元。
  二、住宿费、初中、高中,每生每学年1200元。
  三、代管费收费标准,由你校严格按照“代收代支,收支相抵不得盈利,学年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确定。
  四、学费、住宿费和代管费包括代管内容、代收费用,以及学生退学涉及退费结算等,应与入学学生签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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