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全省幼儿园(班)进行第三次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
全省幼儿园(班)进行第三次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吉教基字[2003]26号 2003年8月4日)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全国和省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对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的要求,鉴于我省近年来幼儿教育在管理体制、幼儿园(班)布局、入园(班)率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实际,为及时掌握幼教事业发展状况,研究制定新形势下幼教工作的相关政策,加强对全省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切实加强对各类幼儿园(班)进行分类指导,保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幼儿园管理条例》中有关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的规定,在1995年全省幼儿园(班)第二次登记的基础上,省教育厅决定于2003年下半年对全省辖区内的幼儿园(班)等幼教机构进行第三次登记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注册对象
  凡我省辖区内的厂矿、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街道、乡(镇)、村以及公民集体或个人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开办的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实施学前教育的幼儿园、学前班等幼儿教育机构。
  二、登记注册程序
  幼儿园(班)设置者(主办单位或个人)必须根据要求如实填写《吉林省幼儿园(班)登记注册审批表》一式三份,向当地登记注册机关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登记注册工作由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对辖区内申报登记注册的幼儿园(班)等幼儿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进行审查评估。合格后给予办理注册手续,并颁发《吉林省幼儿园(班)办园许可证》。对暂不具备办园(班)条件的要暂缓登记注册,在规定期限内努力创造条件达到规定要求后,再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各地可将检查幼儿园(班)安全工作,幼儿园(班)分类定级的复检、升级等工作同本次登记注册工作结合进行。
  三、幼儿园(班)登记注册的条件
  1、幼儿园(班)办园条件基本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基本具备原省教委制定的《吉林省幼儿园分类定级标准》、《吉林省城镇学前班标准》和《吉林省个体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