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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环[2003]15号 二OO三年八月六日)


各市环境保护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审批权限、评价等级开展工作,严禁越权、降级审批,凡越权批复和降级评价的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无效。对既不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又不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问题严重的要上收其审批权利。
  二、加强对用水量大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强化废水回用、节水等措施。在地下水超采区要严格控制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禁止审批大耗水量的建设项目。
  三、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对建设项目的管理优势,积极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大局,通过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及时分析投资动向,为产业的结构调整、民间投资导向、政府投资决策当好参谋。今后,每季度末,各市要将分析结果向省环保局报告一次,并形成制度(有关统计培训工作另行安排)。
  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不断强化“三同时”管理。建设项目已经批准,当地环保部门必须对其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按规定及时上报。凡不履行检查职责或不及时上报检查结果,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在投入试生产前必须办理临时排污许可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正式排污许可证。
  对2000年底以前投入生产并通过“一控双达标”验收的各类工业项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并纳入环境保护日常管理。
  对2000年底以后投入生产、试生产的排污项目,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未经环保验收的要限期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停产治理。决不允许超标排污企业长期不法排污。要实行备案登记、台帐管理和内部移交管理制度。做到审批一个、登记一个、投产一个、验收一个、移交一个,搞好内部衔接。
  五、继续加大建设项目监督执法力度。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明令禁止或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名录的项目,一律不得同意其申报立项。对擅自开工建设的,要发现一个取缔一个。对地处环境敏感区以及不符合开发区发展总体规划的进区项目要严格审查。在不断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根据当地实际需要不断完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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