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7日)宣布失效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
物价局关于在我省2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教[2003]20号 2003年8月12日)
有关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物价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 教电[2002]53号)精神,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3年秋季开始,在我省花垣 、龙山、永顺、凤凰、保靖、古丈、泸溪、桑植、通道、沅陵、桂东、汝城、安化、新化、 邵阳、隆回、城步、新田、江华、平江等2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 2003年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3]127号)执行。为切实做好“一费制” 试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决落实“一费制”有关规定。在农村贫困地区 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是按照国务院要求,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农民负担、坚决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做好农村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 育改革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的重要措施,事关农村、农民、农业和农村教育工 作的大局。各有关市(州)、县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 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狠抓“一费制”的落实,把好事办好办实,绝不能因“一费制”的试行而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的实施。
二、关于试行“一费制”的标准。农村小学每生每期96元,农村初中每生每期156元,在开学时由学校一次性向学生收取。另外计算机维护费、寄宿费、搭餐费和 借读费由学生及其家长自愿选择。此外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三、关于试行“一费制”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缺口的补助问题。中央文件明确规定,对实行“一费制”后因收费标准降低形成的经费缺口,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 核定的当地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由县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财力不足、财政预算安排有困难的地区,由上级人民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解决。考虑到我省20个“国扶县”财力紧张的 实际情况,省政府决定,对试行“一费制”后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缺口,采取由省、市、 县三级分担的办法予以解决。按调整收费项目后的标准测算,农村小学年生均公用经费缺口为34.72元;农村初中年生均公用经费缺口为40.04元。省本级负担经费缺口的50%(即小学生每生17.36元、初中生每生20.02元),市财政负担经费缺口的20%(即小学生每生6.94元、初中生每生8.01元),其余部分由县财政安排。计算依据以2001年各地上报的农村中小学生人数为准。省里负担部分,由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补助到县,由各县财政部 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学生人数分解补助到农村中小学校,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凡不按要求专款专用的,省财政将收回重新安排;同时,各市县 财政务必按规定的比例安排给学校补助资金,确保试行“一费制”后的农村中小学能够维持正常运转。特别是财力紧张安排补助资金有困难的县,要克服困难,在加大投入力度的同时 ,努力节约支出,降低运行成本,千方百计消化因实行“一费制”而形成的经费缺口,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学正常进行。省财政将加大对市县财政补助的监督力度,确保市县财政承担资金到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