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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2日)废止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
质量管理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建质[2003]363号)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近几年,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制在深化改革过程中不断创新,监管内容、方式和手段做了重大调整,监管力度增强,监管效果显著,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稳中有升。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信息和统计工作面临着新的课题和考验。为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全面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信息,规范和加强工程质量统计工作,现就工程质量管理统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重视工程质量信息统计工作在建设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及时、准确、科学、全面地了解和掌握质量动态。要加强质量统计工作的协调与领导,明确机构,建立并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统计工作。
  二、鉴于我省抗击“非典”斗争取得阶段性重大胜利,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基本趋于正常,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省建设厅对我省在“非典”期间建立的工程建设情况报告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决定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同时,冀建质[2003]241文件规定的报表不再执行。
  三、做好统计分析,建立定期公告、告示制度。统计分析是统计报表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报告期内,根据信息动态,对本地工程质量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总结、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措施,及时为上级部门和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并向社会发布质量信息。
  四、工程质量统计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和房屋建筑工程备案情况等5项统计,各设区市要按附件的要求做好汇总上报工作。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及房屋建筑工程备案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各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务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情况报送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及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实行季报制度,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务于每季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情况报送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报表以传真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同时上报。(传真:0311-7904472,电子邮件:hbzjzglk@vip.sina.com,联系电话:0311-7904471武春龙,0311-7904475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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