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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物业小区公共电费分摊问题的复函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物业小区公共电费分摊问题的复函
(琼发改价格函[2003]366号 2003年8月8日)


海口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物业小区公共电费分摊公式的请示》(市价检字[2003]11号)收悉。物业管理公司向物业小区住户收取电费是一种代收费行为,结合我省物业小区用电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物业小区公共用电分摊问题函复如下:
  一、物业小区已实施供电抄表收费到户的公共用电分摊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的通知》(琼价营字[1999]411号)规定的物业小区公共用电电费分摊是指物业小区用电收费由供电企业按一户一表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前提下进行的电费分摊。用电户应缴公摊电费的计算公式为:用电户应缴公摊电费=分类目录电价×小区公共用电表计电量÷小区用电户分表电量总和×该户表计电量。暂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抄表代收费的,中间环节发生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严禁向业主、使用人分摊。
  二、物业小区尚未实施供电抄表收费到户的公共用电分摊
  目前我省物业小区用电管理没有全部实施由供电企业按一户一表直接抄表、收费到户,供电企业只抄表收费到总表,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小区用电,属于这种类型的物业小区公共用电及各种损耗(变配电设备损耗、线路损耗、电能表损耗电量)和用电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等,应由使用人共同负担。物业小区具体的公共用电及各种损耗电量电费的分摊仍应按省政府审议通过的原海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颁发《海南省城镇住宅小区用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电[1996]115号)有关规定执行,即:每户应分摊公用与损耗电量的电费=目录电价×小区公共用电及损耗总电量÷小区用户分表电量总和×该户表计电量(该公式已包含小区用电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及政府征收的附加费)。采取此公式计算向用户据实分摊,但分摊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0.25元/千瓦时。物业管理公司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用电管理,规范用电行为,降低损耗,同时对公共用电、各种损耗电量及费用的分摊情况要按月进行公示,由用户共同监督,让用户明白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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