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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3]36号 二00三年八月十一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继续做好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各地要侧重在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完善相关制度,解决突出问题,健全督查机制等方面下功夫。要结合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3)41号)及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等配套文件精神,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
  二、认真组织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各级财政、物价、农业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四个一律取消”的原则,认真开展涉及农民负担收费项目的清理工作。8月底以前,地市、县两级要将本级涉及农民负担收费的项目名称、收取标准、对象范围和文件依据逐项登记,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底以前,省财政、物价、农业等部门要将清理审核后的收费项目标准向社会公布。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时将清理情况上报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农业部)。
  三、突出重点做好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各地要把《2003年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方案》与国家提出的四项专项治理工作结合起来,集中人力和时间,逐项搞好专项治理,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执行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制度。各有关部门对涉及农民负担收费的项目,要实行收费项目公示,凡未公示的收费项目,农民有权拒绝交纳;教育“一费制”和报刊订阅“限额制”要严格执行省定标准,严禁超标准收费;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保证工作有章可循。各地要把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每年两次执法大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的,要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对因此而产生严重后果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对本地区发生的加重农民负担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凡是因加重农民负担引发恶性案件或群体事件的要实行“一票否决”,并对主要领导实行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合力完成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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