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电站锅炉安全
监察及做好电站锅炉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履行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加大对电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力度,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2001)36号《关于
加强电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及国质检锅函(2002)21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站锅炉检验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电站锅炉安全监察及检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电站锅炉使用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有关锅炉安全监察的法规和技术规范,进一步加强锅炉运行监督和维护,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二、电站锅炉必须是国内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或者是取得我国《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证》的国外企业制造并检验合格的产品。
三、从事电站锅炉安装(含修理、改造)的单位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并应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安装、修理、改造情况书面告知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
四、电站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在二00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携带锅炉普查(注册)登记表、锅炉检验意见书到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办理锅炉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锅炉使用证。
五、必须实行电站锅炉定期检验制度。各电站锅炉使用单位应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单位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单位应依据《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按期完成锅炉定期检验工作,保证锅炉定期检验率和检验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