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2003年8月7日)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2号《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下述工程项目必须实行设计招标:
(一)单项设计合同按国家估算价计算的设计费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单项设计合同按国家估算价计算的设计费低于3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一级以上的公共建筑,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筑,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的主要或特殊建设项目。
第三条 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或国家有保密要求或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按项目隶属关系,经有批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直接进行发包。
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和部门及省审批立项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工作。指导和监管全省的设计招、投标工作。
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本市(州)、县(市)审批立项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投标工作。但总投资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及特级公共建筑和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重要建设项目,其招、投标申报文件须预先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取得认可。投标结果应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