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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及公务活动八条禁令

交通建设及公务活动八条禁令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 2003年8月12日)

  一、禁止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写条子、打招呼,影响、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机械设备、物资采购的招投标活动;
  二、禁止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擅自确定工程项目,变更工程项目,变更工程设计,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和资金、物资拨付上搞权钱交易;
  三、禁止在公务活动中馈赠、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和私营业主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四、禁止利用职权到下属单位或施工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或介绍车辆、机械设备到下属单位、施工企业从事赢利活动;
  五、禁止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个人,或以他人名义在其管辖的区域或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活动;
  六、禁止设立“小金库”,违反财经纪律,以各种名义利用公款大吃大喝,支付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费用,铺张浪费,挥霍国家资财;
  七、禁止交通执法人员酒后上岗,无证上岗,暴力执法,徇私舞弊,吃、拿、卡、要,以权谋私,以及在公路上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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