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报验下列材料:
1、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审批表1份(审批表从天津知识产权网上下载,网址:http://www.tjipo.gov.cn);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摘要》复印件1份;
3、缴纳相关费用的正式发票复印件1份(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发票原件审核;申请人为单位发票原件已报销入帐的,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4、申请资助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须进行专利申请资助检索(或提供专利文献检索报告),申请奖励国外发明专利申请须提供专利文献检索报告;
5、专利申请人为个人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所在地居住证明;
6、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申请资助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六条 领取资助或奖励金的单位,凭付款凭单(由专利申请资助受理部门开具),并提交本单位开具的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事业单位)或天津市企业往来收据(企业单位),到财务部门领取转帐支票;领取资助或奖励金的个人,凭付款凭单,并提交专利申请费和代理费发票原件,到财务部门领取现金或现金支票。
第七条 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及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或奖励的费用全数追回,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受理资助或奖励申请,并组织对专利申请项目的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批,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批复意见办理资助或奖励金支付。
第九条 市内各区县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专利资助资金,结合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专利资助办法,鼓励本行政区内的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
第十条 领取专利申请资助或奖励金的单位,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专利工作。
第十一条 专利申请资助受理时间为:2003年9月22日至2004年1月8日止,每月22日至25日集中受理(节假日向后顺延),2004年1月受理时间为5日至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