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03年
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我市开展技术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发展,现将《2003年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2003年度专利申请资助金将按照市财政拨款额度予以资助。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2003年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天津市单位和个人开展技术创新工作,鼓励发明创造,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天津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当年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及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或奖励。
第三条 申请资助或奖励的专利申请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本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申请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申请日为准);
2、本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申请的国外发明专利(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申请日为准);
3、申请资助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代理费的,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为本市代理机构。
第四条 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标准:
1、列入市防治非典科研项目计划及专利示范企(事)业试点单位申请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资助专利申请费及代理费:
①申请国内发明专利1500元/件;
②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600元/件。
2、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单位或个人,每件奖励2000元。
3、一般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专利申请费及代理费800元/件。
4、一般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资助专利申请费及代理费300元/件。
5、以上专利申请费及代理费合计实际发生额低于该资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资助。
6、同一单位当年度资助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个人不超过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