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港澳流动渔船捕捞许可证的申请是否符合国家对港澳流动渔船的规定;跨界生产的外省渔船办理临时捕捞许可证的申请是否在其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我省的约定的范围内。
2.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的审批办理
(1)按规定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意见。对建议批准的申请书送本部门签发人审批签发;不予批准的,应在《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相应栏目写明不同意批准发证原因,并电话或书面通知申请人。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范围:
① 刺网渔船;
② 钓具渔船;
③ 杂渔具作业(含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及其他杂渔具)渔船;
④ 主机功率小于183.9千瓦(250马力)的张网、陷井、笼壶渔船;
⑤ 接受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捕捞许可证发放。
(2)按规定属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若申请人所在地为市级直接辖管的,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批,若申请人所在地是下属县辖管的,在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基础上,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审批程序按本审批办理的第⑴点第一段要求进行。属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范围:
① 非机动底拖网作业渔船;
② 主机功率小于183.9千瓦(250马力)的耙刺作业渔船;
③ 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600马力)的围网作业渔船;
④ 主机功率大于等于183.9千瓦(250马力)的张网、陷井、笼壶作业渔船;
⑤ 需领取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
⑥ 接受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捕捞许可证发放。
(3)按规定属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的,申请材料必须经申请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邮寄或送达省局渔业处,渔业处建议批准的,报省局签发人审批签发;不予批准的,在《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相应栏目写明不同意批准发证原因,并电话或书面通知上报的下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转告申请人。属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范围:
① 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600马力)的机动底拖网作业(含掺缯、拖贝、拖虾和拖蟹作业)渔船;
② 主机功率大于等于183.9千瓦(250马力)的耙刺作业渔船;
③ 粤港澳双重户籍的流动渔船;
④ 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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