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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若申请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供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特别规定的,须同时遵守有关规定。 
  若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供:①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书面报告和有关记录证明(按具体内容要求),并加具当地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②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另外,申请到南沙生产渔船要按南沙渔业管理规定办理。
  若申请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供渔船船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若属外省渔船跨界进入我省海域生产的还须提供当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跨界生产的证明和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港澳流动渔船申请捕捞许可证按国家对流动渔船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新的规定未出台之前须提供:①填写完整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②船主在港澳的户籍复印件一份;③粤港澳流动渔船户口薄复印件一份;④港澳流动渔船协会会员证明或入会申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⑤港澳流动渔船牌薄复印件一份,包括渔船登记、船检方面的渔船建造日期与安全生产期限以及功率大小等内容。原有捕捞许可证的港澳流动渔船,因转会或买卖等需要申请新捕捞证的,还须提供原捕捞证注销证明。
  (二)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及调查
  1. 受理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的受理机关为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可直接送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当地渔政部门转交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 情况调查
  根据申请书所列情况,由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事项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的审核和审批
  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逐级审核和分级审批制度,各级的审核审批均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权按批准权限分别为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省、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的审核
  在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和申请书所列的情况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的审核内容: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是否填写完整、正确;
  (2)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来源是否清楚、有效;
  (3)有关渔船证书是否齐全,其内容是否与《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相符;
  (4)其它必需的证明、批准文件、合同(协议)、项目书等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5)申请捕捞许可证的内容是否与渔船实际相符,是否符合国家及省规定标准,是否符合渔业捕捞的政策、法规和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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