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材料齐全;
(2)申请书填写正确;
(3)船网工具指标来源清楚,符合相关规定;
(4)符合国家及省渔业捕捞的发展方向、政策和法规;
凡符合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条件的,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出初步审核意见并由签发人签发后逐级上报。
渔政部门接到的申请材料要尽快转送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12个工作日内(含调查时间)提出初审意见,经县级初审后送市级的材料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报省审核审批的材料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送达或邮寄至省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处。
2. 省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处收到经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送的申请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议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
(四)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审批
我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批准权为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省局渔业处对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后,送省局签发人审批签发。经批准后签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附件4),由申请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或通过当地渔政部门交给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书,通过电话或书面通知上报的下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转告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人。
属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符合规定的,省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发上报。
二、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程序
(一)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按如下要求提交材料:
1. 填写完整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附件5)一式两份;
2. 自然人申请的,提供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海洋捕捞渔船);
4.《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渔捞日志》(附件6)(大、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6. 买入海洋捕捞渔船申请的还须提交卖主当地市海洋与渔业局出具的原捕捞证注销证明以及加盖注销印章的原捕捞证原件。申请换发和重新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交原捕捞证复印件,在申请被批准时须交回原捕捞证注销。以上经加盖注销印章的原捕捞证原件由市局统一交(要尽快)省局渔业处以领取新捕捞证功率贴花。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供原捕捞证复印件及其损毁或灭失的证明,并注明时间、地点及原因(由发证机关在有关媒体公告捕捞许可证作废后,方可补发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