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粤海渔函[2003]349号 2003年9月15日)
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执行农业部《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加强我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范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工作,方便渔民群众办证,省局制定了《广东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及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认真学习掌握,严格按照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和签发,签发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广东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核审批程序
(一)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按如下要求提交材料: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附件1)一份,申请书须注明新造渔船(包括远洋渔船,下同)、报废或海损事故更新渔船等申请原因;
2. 自然人申请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的,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属报废渔船后申请船网工具指标的,须同时提供《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和《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附件2)原件及原捕捞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4. 属海损事故等造成捕捞渔船灭失的须同时提供原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及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5. 申请远洋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须同时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
6. 跨省、市买卖渔船的,须同时提供填写完整的卖出渔船申请表(附件3)、渔船检验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二)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受理及调查
1. 受理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受理机关为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可直接送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当地渔政大队、中队转交。
2. 情况调查
根据申请书所列的各项情况,由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调查核实,并签署调查意见。
(三)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审核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审核实行逐级审核签发上报制度。
1. 申请人所在地市(指地级市,下同)或县(含区,下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申请书进行初审,初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