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房产、土地,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后,对为军队提供生活保障服务的食堂、物业管理和军人服务社以外的军队系统其他服务性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军队、武警部队的服务社的房产、用地,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军队、武警部队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专为军内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兼有对外经营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办税服务质量
各级地税机关在用足用好现行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服务职能的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更新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为我省服务业的更快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
(一)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利用网络、办税服务厅及各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着力宣传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拓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联系的渠道,使广大纳税人了解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二)创新申报方式,简化办税程序。各级地税机关要适应现代社会发展,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便捷、高效的申报纳税方式。当前主要是在全省全面推行“税银联网”,对个体“双定户”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缴税款,在企业逐步推行网上申报纳税,简并审批环节,实行文书审批电子化等措施,缩短办税时限,提高办税时效,最大限度地利用现代信息通讯技术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降低征纳成本。
(三)实行公开办税,开展文明服务。坚持公开税收政策法规、公开税务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等“十公开”制度,切实加强行风建设。建立健全限时服务、首问责任制、一站式服务、文明礼貌等在内的服务规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严格依法治税,提高管理水平。要正确处理好服务与执法、服务与管理的关系,严格税收执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认真开展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打击偷、逃、骗税行为,使税收政策真正落到实处,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营造一个良好的纳税氛围,促进全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