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0.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11.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征营业税。
(六)房地产方面的优惠政策
1.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2.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免征营业税。
3.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减按3%的税率征收;个人房产用于居住的免征房产税,出租用于居住的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房产税;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国家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的房产,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出租的居民住房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6.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7.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的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8.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军队系统方面的优惠政策
1.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收入(包括科研经费),属于技术开发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符合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设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下发的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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