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学校、医院、诊所(包括企业办的)本身业务用账,暂不贴花。
9.民政部门办的安置残疾人福利工厂用地,残疾人占职工人数在35%以上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11.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12.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13.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五)文化体育、科技方面的优惠政策
1.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3.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5.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免征印花税。
6.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7.2005年12月31日前,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享受的优惠政策:
(1)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社会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高等学校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5)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8.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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