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邮政电信、信息传输方面的优惠政策
1.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对铁通公司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铁通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铁通公司在组建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4.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各省(区、市)电信公司的实业公司及其子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上述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5.中国移动集团公司及各省(区、市)移动通信公司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于从原中国电信总局剥离资产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6.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子公司在分立前已贴花资金,免征印花税。
(四)社区居民服务、卫生福利方面的优惠政策
1.托儿所、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免征营业税。
3.2005年12月31日前,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经税务部门审核认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5.自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独立从事服务业个体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7.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免征自用车船的车船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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