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6.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7.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在3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8.服务型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服务型企业关闭、停产、搬迁及空壳企业闲置不用的土地(不包括其他原因闲置不用的土地),经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并报省局备案,可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9.企业、单位和个人办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房产、土地,能与其他车船、房产、土地划分清楚的,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0.企业用工会经费兴建的图书馆、阅览室等房产,未计入企业固定资产账目的,免征房产税。
11.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可依法申请减免税照顾。
(二)交通运输、仓储方面的优惠政策
1.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车船使用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税额按载货汽车税额的五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3.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免征车船使用税;机动车的拖挂车,按机动车的七折计征车船使用税。各种机动车、拖挂车,载重量超过10吨的,其超过部分减半征税。
4.铁路、公路、船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5.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供销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6.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供销社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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