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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冀地税发[2003]7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促进我省服务业进一步发展,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加快服务业发展的一系列税收政策,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各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服务职能
  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在服务业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充分发挥税收的服务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服务业的更快发展。
  (一)服务行业的综合优惠政策
  1.服务业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营业税起征点适用于所有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100元。
  2.2005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按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3.2005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4.2005年12月31日前,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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