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大武口
发电厂出厂热价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宁价商发[2003]151号 二00三年八月四日)
石嘴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大武口发电厂供热成本测算情况的报告》收悉。经商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大武口发电厂同意,并考虑供热成本和大武口地区居民承受能力,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原则和方法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核定大武口电厂出厂热价为13元/吉焦(含税,下同),实施中分步到位,即2003年1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采暖期内执行10元/吉焦,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13元/吉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