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1-2002年国债血站项目配
置的采血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360号 2003年8月4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债血站项目配置的采血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国税函[2003]879号),对卫生部申请的450辆采血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现将我省免税采血车名单印发给你们,请按附件所列名单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免税指标的最后使用期限为2003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