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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职能意见的通知[失效]

  七、市交通局依法负责以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公路、内河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运输工具技术性能检测工作。
  (二)对全市危险化学品内河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三)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公路、内河水路运输单位资质认定和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培训。
  (四)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的资质认定和批准许可工作。
  八、天津海事局依法负责以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内河以外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检查。
  (二)对全市危险化学品内河以外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三)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内河以外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四)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九、市卫生局依法负责以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负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二)负责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防护性能进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的抽查,责令消除隐患。
  (四)负责对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和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五)负责监督用人单位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六)负责对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审核。验收。
  (七)负责对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对从业高毒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八)负责对职业中毒危害项目申报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进行危险化学品防治知识培训。
  (十)负责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和医学观察。
  十、市工商局依法负责以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负责工商年检工作。
  (二)监督管理全市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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