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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职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取代)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职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3]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职能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职能的意见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针对国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诸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了国家经贸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及公安、质检、环保、铁路、民航、交通、卫生、工商、邮政等各相关部门的相应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一年多来,各承担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认真按照《条例》的各项规定和相关部委的要求,做了大量工作。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其中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为进一步落实《条例》的规定和《通知》的要求,做好我市危险化学品各项监督管理工作,便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我市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各相关部门的职责,避免相关部门在职责上的交叉,推动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在工作中相互协调与配合,现就明确我市各有关部门对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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