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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监察局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有关服务性收费行为的通知[失效]

  1、坚持自愿原则。学校不得强制初三和高三年级学生进行补习,如确需补习时,必须事先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公布补习计划、补习内容、补习时间,由学生自愿参加并要求由学生家长签字认可。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未参加补习的学生。
  2、限制补习学时。学校对初三、高三年级学生在学期中进行的补习不得突破204个学时,在暑假期间进行的补习不得突破半个月(105个学时),在寒假期间进行的补习不得突破一周(49学时)。超出以上规定学时进行的补习,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3、限制补习费标准。五城区(含高新区)初中三年级的补习费最高限价为每生每学时1.5元,高中三年级的补习费最高限价为每生每学时2元。其余我(市)县城区中学初中三年级的补习费最高限价为每生每学时0.8元,高中三年级的补习费最高限价为每生每学时1.2元。
  4、农村中学补习一律不准收费。
  5、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子女以及低保收入家庭的子女,免收补习费。
  三、自行车停放服务费。
  1、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及县城以上专为学生提供自行车寄放、看守服务的各类学校,其服务费收取标准为:在室内寄放自行车(不含简易车棚)的,每车每学期12元;在室外(含自行车棚)寄放自行车的每车每学期10元。
  2、学校收取的自行车寄放服务费主要用于自行车停放管理、看守服务的支出。
  四、学校收取的小学生托管服务费、考前补习费以及自行车停放服务费,必须列入学校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禁止学校年级组和家委会及其他非财务部门收费。
  五、正确使用《四川省中小学、大中专院校专用票据》(下称专用票据)。各学校实施收费时,按照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成价费[2002]204号)中所列教育收费项目,如实填在专用票据的左方行政事业性收费栏目下。本通知所定的小学生托管费、考前补习费、自行车寄放费填在专用票据的右方非行政事业性栏目下。
  六、学校向学生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或非行政事业性费用,都应列上学校收费公示牌。非行政事业性的服务收费,公示时,应备注由学生家长自愿委托或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等。
  七、各级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按规定收取学费后,不得再收取考前补习费。学生家长委托学校代为服务发生的各种费用,通过双方签约协议列入“代管费”项目中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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