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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监察局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有关服务性收费行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2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22日)废止(原因:已被新文件替代)

成都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监察局
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有关服务性收费行为的通知
(成价费[2003]168号 2003年8月8日)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监察局、市直属各学校: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成府发[2002]26号)中“由学校在校内为学生提供的社会性服务,可适当收取费用”的有关精神。针对我市目前中小学校在为学生提供一些社会性服务时,由于收费政策不够明确,学校收费行为存在不规范的情况,经研究,提出以下收费行为的规范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学生托管服务费。
  1、小学生放学后,部分家长因在工作时间内不便接送小孩,要求滞留学校,并委托校方代为管理学生,允许学校收取小学生托管服务费。
  2、小学生托管服务费收费标准:五城区及高新区的小学,每生每月12元;各区(市)县城关小学每生每月10元。农村学校的小学生放学后滞留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3、学生家长委托校方代为管理学生,双方须签约托管协议,明确托管时间(指滞留学校时间)、托管期限、托管服务内容、托管费用的收取方式等双方的权利义务。不签约托管协议而收取费用的,视为强制服务收费。
  4、学校受学生家长委托在管理学生的时间内,不得向学生授新课内容,否则视有强制之行为。
  5、全市统一规范小学生托管服务费后,各学校不得再以社会力量办学的名义要求学生自愿参加各种兴趣班、艺术班、素质教育等培训学习。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不得利用学校的设施(休息日、假日、假期、晚19:00后除外),利用学校的生源开设各类培训班。
  二、考前补习费。
  我市所有中小学校原则上都要在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课程标准》规定的课时时数内完成教学计划,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不得擅自决定补课。初三、高三年级在毕业考试前,部分家长、学生有要求对所学课程进行补习的,必须按以下规定从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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