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宅交楼管理的通知
(2003年8月8日)
各有关单位:
我市自1999年实施商品住宅交楼书制度以来,对商品住宅的交楼行为起到良好的规范作用。根据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的《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商品住宅交楼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应当同时向购房业主出示综合验收合格证,提供商品住宅交楼书(广州市建委监制)、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根据2000年1月30日施行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最低保修期明确如下:
1、地基和主体结构: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5年;
3、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5年;
4、地面空鼓开裂、天面饰面开裂:2年;
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2年;
6、管道堵塞: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