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造林绿化管理办法
(2003年8月18日 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第一条 为改善生态环境,规范造林绿化工作,保护公民造林积极性,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拉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林业部门)是本市造林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市造林绿化的目标是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林业生态环境,扩大森林资源总量,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第五条 造林绿化的原则是:林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林业发展坚持先易后难先近后远;林业发展要尊重客观规律;林业发展要与农牧民增收相一致;林业发展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林业发展规划要切实可行。
第六条 造林绿化应建立科学、规范的林业生态项目规划体系,包括:
(一)各县(区)按照市林业部门规划进行工程项目的实施,严格规范工程建设程序;
(二)造林绿化应明确:定面积、定位置、定树种、定造林方式(混交或纯林)、定谁种、定谁管、定林权。
第七条 各项目区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实施造林,规范造林面积、造林种苗等级、造林整地方式。
第八条 市林业部门必须健全造林绿化责任制,坚持谁造林、谁管护、谁受益。
第九条 造林工程实施规范化管理,包括:
(一)规范建设程序。造林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按规划立项、按实际项目立项、审批、设计实施、竣工验收。
(二)强化工程管理。建立工程技术标准,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负责制、项目监理制、项目验收制、项目审计制。
(三)造林工作实行任务分解、层层落实,建立监督机制,建立信息体系。
第十条 推进林权制度改革(明晰林业产权制度),按照规定发放林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