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物价局
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等单位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3]246号 2003年8月4日)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规范普通发票的用票行为,切实提高以票控税的控管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对我市营利性医疗机构等单位使用票据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幼儿教育单位(机关幼儿园除外)、非学历教育单位取得收入应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其它服务业发票”;
二、学历教育单位取得收入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四川省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专用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