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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长春铁路分局专用线及专用铁路短途运费的复函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长春铁路分局专用线
及专用铁路短途运费的复函
(吉省价经函字[2003]24号 2003年8月11日)
长春铁路分局:
你分局《关于制定专用铁路及专用线短途运费收费标准的函》(长铁多经函[2003]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
你分局范围内专用铁路及专用线短途运费继续按省物价局吉省价经函字(2001)1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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