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取消和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建办函[2003]405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规划局、房地产局、城建局(市政、园林、公用事业、环卫、水务局)、城管办: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审批行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增创体制新优势,我省在1999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对省直各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的清理和改革,省政府于今年4月印发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在这一轮的改革中,我厅保留事项24项,其中:审批5项、审核3项,核准16项;取消事项11项,下放管理事项8项;转移事项2项。
为做好我省这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调整的落实工作,我厅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强调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清理调整的后续衔接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工作。
(一)对取消的事项,我厅将不再受理,各市也不需要再向我厅申报。各市有关部门不得变相将省取消的事项作为地方的审批事项。
(二)对下放的事项,各市要按照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将核准或审核事项转为审批事项。要制定审批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做到公开、便民、高效。如委托行业协会负责初审工作的,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制定相应制度,严格规范其行为。
(三)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坚决履行职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审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实行窗口办公,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和提高审批的时效与质量。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办理事项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等内容,确保审批行为依法、廉洁。
(四)各地在执行行政审批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
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略)
2、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略)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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