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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自治县、市)考核指标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环境保护
模范区县(自治县、市)考核指标的通知
(渝办发[2003]14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为确保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自治县、市)的先进性、典型性和示范性,决定调整并印发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自治县、市)考核指标。请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按照调整后的考核指标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建设,解决环境突出问题,努力创建环保模范区县(自治县、市)。调整后的指标自通知下达后施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环保局印发。

                          二00三年八月十四日

重庆市环保模范区县(自治县、市)考核指标

  一、基本条件
  (一)区县(自治县、市)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连续3年名列全市前列;
  (二)通过市卫生区县(自治县、市)、市园林城区验收;
  (三)考核前3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平均≥1.5%。
  二、考核指标
  (一)经济社会指标
  1.经济持续增长率>全市平均水平;
  2.人口自然增长率<全市平均水平;
  3.单位GDP能耗<全市平均水平;
  4.单位GDP用水量<全市平均水平。
  (二)环境质量指标
  1.全年空气污染指数(API)<100的天数大于全年天数的80%;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2%;
  3.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无Ⅴ类水体;
  4.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5.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三)环境建设指标
  1.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或森林覆盖率山区地区≥40%、丘陵地区≥20%;
  2.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5平方米;
  3.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60%;
  4.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95%,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60%、烟尘、粉尘排放达标率≥80%;
  5.清洁能源使用率:城市气化率≥90%;城区大灶以及餐饮、娱乐、服务业全部使用清洁能源,小于10蒸吨燃煤锅炉以及茶炉清洁能源使用率≥80%;
  6.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
  7.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率≥70%,无危险废物排放;
  8.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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