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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组织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组织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通知
(闽建考[2003]1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其执业能力,经研究决定,由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和省建设监理协会统一组织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2002年以前(含2002年)参加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获得资格并已办理注册手续的监理工程师(含2002年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
  二、继续教育内容:建设法律、法规概述,建设工程监理规范,FIDIC合同条款及其应用,新版施工规范及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三、继续教育培训时间、地点:
  (一)培训时间:
  第一期:培训时间:2003年9月5日-9日(9月5日报到)
  第二期:培训时间:2003年9月9日-13日(9月9日报到)
  第三期:培训时间:2003年9月14日-18日(9月14日报到)
  第四期:培训时间:2003年9月19日-23日(9月19日报到)
  第五期:培训时间:2003年9月24日-28日(9月24日报到)
  第六期:培训时间:2003年10月13日-17日(10月13日报到)
  第七期:培训时间:2003年10月20日-24日(10月20日报到)
  (二)培训地点:
  1、第一、二期地点在福州市梅峰宾馆;
  2、第三、四、五期地点在福州市屏山大酒店;
  3、第六、七期地点在福州市十八重溪。请参加第六、七期在十八重溪培训的学员,于报到当天下午到省建设厅集中乘车前往,发车时间:下午3:00,4:00,5:30。也可自行前往。
  四、继续教育收费:按有关规定收取,继续教育期间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
  五、继续教育要求:
  1、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是加强行业管理和注册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所有注册监理工程师都必须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注册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不参加继续教育的注册人员,将不予办理续期注册和变更注册手续。
  2、各监理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组织注册监理工程师参加继续教育,并将参训人员名单于8月29日前报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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