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文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七条 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 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维修、保护和安全技术防范、消防;
(二) 经批准的重要考古项目的调查、抢救性发掘、资料整理、报告出版;
(三) 省级博物馆馆舍、重要文物库房的维修;
(四) 三级以上(含)珍贵文物(标本)征集;
(五) 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消防;
(六) 重要出土文物和馆藏珍贵文物的科技保护;
(七) 经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支出内容:
(一) 文物维修保护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人工费、监理费、维修资料出版费、管理费等;
(二) 文物考古调查、发掘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人工费、出土文物修复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占地补偿费、报告出版费(含资料整理费)等;
(三) 博物馆馆舍、文物库房维修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等;
(四) 文物征集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文物(标本)收购费、采集费、捐赠奖励费、调查鉴定费等; (五) 安防、消防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规划设计费、设备器材购置费、材料费、监理费、管理费等;
(六) 文物科技保护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论证费、试验费、人工费、专用药品药剂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聘请专家费等;
(七) 经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开支内容。
第九条 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各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和省直文博单位为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各县(市)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时,需经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提出申请。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