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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省文物局关于印发
《河北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教[2003]33号)


各市财政局、文物局(文化局)、省直文博单位:
  为加强我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规范资金申报及领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河北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七日

河北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财政部、国家文物局颁发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行政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管理和研究机构等文物单位。
  第三条 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省财政设立的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两部分。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的规定,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地方政府解决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项目,可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
  第五条 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和“统筹安排、分 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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