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取消对被收容人员中
非社会救济对象收取收容遣送费的通知
(甘财综[2003]70号 2003年8月11日)
各市(州、地)财政局(处)、物价局(处),省民政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改进和规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0号)有关“严禁向被收容人员及其亲友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现行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新设收费项目”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8月1日起取消我省民政部门收取的“对被收容人员中非社会救济对象收取收容遣送费”收费项目,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被收容人员中非社会救济对象收取收容遣送费后,各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尽快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的缴销手续,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二、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做好取消收费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收取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按照国务院《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