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使用权抵押服务费:土地使用权抵押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福建省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标准》中土地使用权抵押部分执行(详见附件)。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过程中已收取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登记费的,不得再收取土地使用权抵押服务费;收取土地使用权抵押服务费过程中涉及到外币时,一律按当日外币市场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再按规定收取。
四、土地使用权出售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协定交纳;土地使用权交换服务费,由交换双方各负担一半;土地使用权赠与服务费,由受赠人负担;土地使用权抵押服务费,由抵押人负担。上述各项收费中,除土地使用权抵押评估由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有关规定收费外,其他项目的评估均不得收费。
五、企业兼并、股份制企业上市涉及到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手续的,其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减半收取。凡开发单位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有住房房改、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企业改组、资产重组等涉及到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的,地产交易机构在办理《土地使用证》过程中,不得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六、地产交易机构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应当提供如下服务: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政策咨询;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土地使用权权属和交易合同;实地勘察、绘图与估价;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使用证》;按有关规定对交易土地征收属于国家的土地收益及相关税费等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办理的各项工作。
七、地产交易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不得自行制定或变更收费标准,也不得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换、赠与、抵押等手续过程中向交易双方收取表、册、证等工本费。
八、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地产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并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本通知试行一年,时间从2003年9月1日起至2004年8月31日止,2003年9月1日前有关土地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2002)房98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