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通知
(闽价[2003]房346号 2003年8月6日)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要求重新规范土地转让手续费的函》(闽国土资(2003)函38号)收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产交易市场的收费行为,维护土地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土地二、三级市场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通知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服务费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服务费。
二、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依法设立的地产交易机构为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以土地使用权交易价格总额或抵押金额乘以规定的费率,按差额定率累进计取。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服务费
土地使用权出售:土地使用权出售的交易价格总额以《土地使用证》确认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包括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和所分摊的土地面积)乘以土地使用权出售单价计算确定。土地使用权出售单价以土地使用权出售价格并结合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数计取,土地使用权出售价格低于基准地价的,按基准地价计算;土地使用权出售价格高于基准地价的,按实际出售的价格计算。
土地使用权交换:土地使用权交换的交易价格总额以交换双方土地使用权价格总额的一半为基数,并参照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计取。
土地使用权赠与:土地使用权赠与的交易价格总额参照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评估确定。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福建省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标准》中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部分执行(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