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停止执行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我省
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价费[2003]246号 2003年8月7日)
各市(州、地)物价局(处)、财政局(处)、教育局(处):
为了有效遏制我省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上涨的势头,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行为,鼓励高中优质教育资源扩大办学规模,缓解社会矛盾,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及《教育部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字[2003]4号)等有关规定,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
高中招收“择校生”,应严格遵守“三限”政策,即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
限分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可根据其办学条件制定择校生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降分幅度不得超过30分。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限人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学校的办学条件、教学质量合理制定高中择校生的招生计划,人数比例不得超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招生计划的20%。
限钱数。按照生均培养成本、社会需求情况及优教优价的原则确定我省高中“择校生”的最高收费标准。
二、我省高中“择校生”的具体收费标准
(一)兰州地区
1、省属省级示范性高中(兰州一中、师大附中)每生最高三学年不超过2万元;
2、兰州市属省级示范性高中(兰州二中、三十三中)每生最高三学年不超过1.4万元;
3、兰州市市级示范性高中(二十七中、西北中学、三中、五中、七中等学校)每生最高三学年不超过0.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