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成都市道路
运输行业协会有关服务收费的复函
(成价函[2003]247号 2003年8月11日)
成都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申请开展咨询服务、代办、代理及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四川省社会团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从事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川价费[2003]18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你协会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你协会受交通局委托承担了部分行政管理工作。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开展行政管理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如新办企业开业经济技术条件咨询服务费、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咨询服务费、年度审验自查组织咨询服务费。
二、你协会为企业提供的新办企业资格申报全程代理服务,企业经营资质评审全程委托服务,代理、代办各种证照等服务,代办运费结算、银行转帐等相关手续服务,须按照“自愿委托”的原则,依法开展。收费标准由你协会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你协会须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包括委托事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方式等内容。